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確含有毒品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住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7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被告施用所剩之毒品1包,經警初步篩檢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見警卷第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淑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