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債權人 賴葦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㈢提出完整內容之轉帳明細表影本(包含日期、轉出帳號、轉入帳號、金額等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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