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2號債權人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金 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重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 丁金欉 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