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6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章正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欣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欣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凱公司)積欠高額之營業稅稅捐,因該公司董事未於民國96年9月28日前完成改選董事並完成變更登記,已當然解任;嗣又經主管機關以99年1月7日以經授商字第099010011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惟欣凱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致無法清理欠稅。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欣凱公司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欣凱公司已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聲請,由本院99年度司字第296號事件於99年8月31日裁定選派 吳崇寶 (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欣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在案,有該裁定可參。有關清算事務以及清算中欣凱公司之代表人,即應由上開選派之清算人吳崇寶任之。本件聲請人就已有清算人之欣凱公司,復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