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百年度除字第五十一號聲請人 陳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陳柏宏│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5,000元│0000000│99年3月22日││││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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