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怡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534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怡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怡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次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葉怡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3、5、7至9所示之犯行,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編號4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屬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又參酌如附表編號6所示為持有第一級毒品,而如附表所示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之犯罪期間、傾向,再依被告年齡衡量刑之執行期間長短與教化效果間之最大比例效用, 俾利 被告日後回歸社會更生向上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9月23日│107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883號│偵字第5210號│偵字第4260、43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4024│108年度訴字第173號││實││3013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18日│10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4024│108年度訴字第173號││決││301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9日│108年3月8日│108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9號│更字第109號│更字第109號││├─────────┴─────────┴─────────┤││編號1至7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066號裁定(下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下午4時│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13日│││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107年7月17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260、4373號│偵字第3456、3676號│偵字第3456、36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3號│108年度易字第245號│108年度易字第2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3號│108年度易字第245號│108年度易字第2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09號│更字第109號│更字第109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上午10│107年1月16日│107年5月18日│││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撤│臺中地檢10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899號│緩毒偵字第265號│緩毒偵字第2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3073││實││1470號│2218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3073││決││1470號│2218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1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09號│字第16737號│字第17534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