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沛慈
被告 楊劍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俊偉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沛慈
被告 楊劍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俊偉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