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陳沛慈

被告 楊劍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俊偉

法官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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