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明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0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情狀相似,暨上開規定之外部界線及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4罪)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⑴112年11月25日
⑵113年2月7日(2次)
⑶113年2月5日
⑷113年1月18日
⑴113年3月27日(2次)
⑵113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8號
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3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2罪)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3日
⑴112年12月26日
⑵113年2月11日
⑶113年1月8日
⑷112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1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79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6定應執行拘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