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明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0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情狀相似,暨上開規定之外部界線及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4罪)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⑴112年11月25日

⑵113年2月7日(2次)

⑶113年2月5日

⑷113年1月18日

⑴113年3月27日(2次)

⑵113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8號

編號2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3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2罪)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3日

⑴112年12月26日

⑵113年2月11日

⑶113年1月8日

⑷112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81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79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6定應執行拘役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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