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71號聲請人 施福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貞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賴貞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