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被告 韓守治 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 律師被告 任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侵訴字第207號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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