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告 曾輝卿 訴訟代理人 簡武雄 被告 游喬棟
游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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