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宏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宏因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十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