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14號原告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伍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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