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五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海倫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嗣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據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九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一○二年七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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