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張文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張文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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