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他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他字第8號聲請人 洪懿諼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鑑定費5,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高雄榮民總醫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而依前述確定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7,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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