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鄞宗賢
賴雲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複代理人 顏愷璘 律師被告 鄞啟東
莊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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