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1年6月28日以「插座連接器」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3年4月29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48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9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以100年5月17日(10
0)智專三(二)04024字第100204132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0年9月6日以經訴字第1000610374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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