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安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54號、104年度執字第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安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吳安捷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4年01月21日經本署觀護人室│104年03月23日上午8時20分許│103年03月20日晚間11時10分許│││通知至本署採尿起往前回溯96│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之某時│觀護人室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5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0號│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4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9號│104年度原簡字第25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07月09日│104年08月27日│104年09月0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4年度原易字第14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9號│104年度原簡字第25號│││號│││││判決├──┼──────────────┼──────────────┼──────────────┤││確││││││定│104年07月28日│104年09月17日│104年09月22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99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52號│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