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仕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9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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