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債權人 吳凌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象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釋明何以請求10萬元(依切結協議書所示,債務人支付190萬元,雙方就往後債務均清償無議,且債務人已清償)、未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