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處罰金伍仟元」之記載,補充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處罰金伍仟元」,顯係「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等文字,而漏載「新台幣」等
3字,該漏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補充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