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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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詹超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超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4月15日│59,505元│TY一0八一四二│││1│ 卓元裕 │桃園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