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2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2940號債權人 何燕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遭詐騙之70萬元,係匯入債務人陳柏璋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中之相關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