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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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廖峯安 被告 李秋忠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