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譚卉妮 法定代理人 譚芃楠
許玉華 原告 羅湘芸 法定代理人 盧俐汝
羅德仁 原告 金鈺玲 原告 蔡翔安 原告 蔡博翔 原告 王品傑 以上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每一原告關於金錢給付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每一原告均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此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每一原告均應徵收4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1/2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補繳2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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