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帷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帷程自民國壹零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帷程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105年5月23日判決有罪。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已經判決有罪,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