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債權人 姜陳瑞娥 債務人 雷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未給付訴外人之撫養費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新臺幣1,840,326元及自11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聲請狀內並未說明本件代墊之撫養費用是否約定有清償期,是本件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債務人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始需就此筆借款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本件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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