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歐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素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涵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攝輯手影像傳播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歐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12,390元│LD0000000│104年7月31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司││││├─┼────────┼─────────┼──────────┼───────┼─────┼───────┤│2│攝輯手影像傳播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歐得立企業股份有限公│45,675元│LD0000000│104年7月31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