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鄒雅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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