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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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2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乙○○
之3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122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即提示日)││├──┼───────┼────────┼───────┼──────┼───────┤│001│94年12月3日│25,417,600元│95年1月25日│97年11月26日│No736335│├──┼───────┼────────┼───────┼──────┼───────┤│002│94年12月3日│852,0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29│├──┼───────┼────────┼───────┼──────┼───────┤│003│94年12月7日│884,0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30│├──┼───────┼────────┼───────┼──────┼───────┤│004│94年12月7日│963,0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31│├──┼───────┼────────┼───────┼──────┼───────┤│005│94年12月23日│700,0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32│├──┼───────┼────────┼───────┼──────┼───────┤│006│94年12月7日│706,5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33│├──┼───────┼────────┼───────┼──────┼───────┤│007│94年12月3日│852,000元│未載│97年11月26日│No736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