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
丁○○丙○○甲○○戊○○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