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秀珠 即興茂翔商行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清償借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