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 趙光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趙光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趙光男(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伊之哥哥即失蹤人趙光男於民國81年7月15日外出至南投工作後失蹤未歸,迄今生死不明30年,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及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村辦公處110年9月27日獅鄉楓村字第000000000000號失蹤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勞保、健保等投保資料,其自73年8月18日退保即無勞保加保紀錄,且自100年1月1日至今皆無健保就醫紀錄等情,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1月18日健保高字第1106131201號書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