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001號

債 權 人  黃展英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5樓              

           送達代收人  沈川 閔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章鈞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因債務人現服役於第三人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並向第三人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國軍宜蘭財務組領取薪資,遂請求扣押債務人章鈞對於上述第三人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在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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