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堂翔 相對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原債務人 陳耀祖 清償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00號假扣押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原債務人陳耀祖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聲請人對原債務人陳耀祖之財產(即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屏東市○○段○○○○號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其後原債務人陳耀祖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死亡,其財產由聲請人繼承,因本件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假扣押請求之債權為起訴等情,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陳之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1591號、110年度司繼字2、99、177號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四紙、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00號假扣押裁定案件、本院88年度執全字160號假扣押執行案件等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債務人堪信所陳為真實。又相對人迄未對原債務人陳耀祖、聲請人就前揭假扣押請求為起訴之情,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