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王培珠
陳英聲 黃梅蘭 詹求孚 黃燕娥 周美齡 陳少君 劉有漢 徐鑫榮 相對人財團法人生命之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生命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四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生命之愛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05年9月9日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與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生命之愛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之內容,尚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