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6,184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000元,二者合計96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