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或備位聲明撤銷詐害債權之標的價額核定為1,486,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1小段1987-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47㎡×1/2)+(高雄市○○區○○○段1小段1987-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0元/㎡×25㎡×1/2)+(門牌號碼為高雄市○○○街○○巷○○號建物課稅現值236,400元×1/2)=1,486,200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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