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即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案件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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