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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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鎮鴻
薛宏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