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64,84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自款項撥付後按月付息,並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乙○○於民國97年10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64,8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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