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乙○○、甲○○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甲○○、乙○○於本院98年10月19日訊問時,已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按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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