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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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12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詮企業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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