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義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2
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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