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S)Pte.Ltd.(愛
沛克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楊佩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港股份有限公司即KenmarkIndustrial
Co.Ltd.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美金40萬7,923.01元經換算為新臺幣1,271萬9,855元{計
算式:40萬7,923.01美元×31.182(起訴日即99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271萬9,
855(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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