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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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本案雖經辯論終結,惟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偵查中復經通緝到案,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實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黃潔茹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