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達
沈雅妍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