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06號原告 蔡清財 特別代理人 詹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張思涵 律師被告 黃振成
溫惠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原告雖以一訴主張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經濟上觀之,各項聲明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原告係因普通抵押權涉訟,該抵押權擔保債權額係新臺幣(下同)340萬元。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價額係209萬300元(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科維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2200元=31萬800元。2同段348地號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2200元=166萬5000元。3同段13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課稅現值:11萬45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09萬300元【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收件年期字號:111年里普登字第041540號登記日期:111年3月31日權利人:黃振成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40萬元登記次序:0000-000收件年期字號:111年里普登字第041540號登記日期:111年3月31日權利人:溫惠周債權額比例:2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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