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0月8日至90年間某日止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3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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